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照持股期限缴纳不同比例(0-20%)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
投资者持有的某只股票有分红,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持有该股票于是享受了该次分红,卖出该股票后被扣取了10%的红利税。投资者认为证券公司乱扣费,于是向证券公司投诉。
证券公司接诉后,经核查投资者账户情况,发现投资者卖出的股份持股时间不满一年因此需要缴纳红利税。针对投资者的不满和疑问,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及时向投资者进行解释说明,告知红利税扣收的规则并根据投资者账户股票交易情况为投资者进行计算,最终投资者表示理解,与证券公司达成和解。
提示:
1. 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明确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0%);持股1个月至1年的(含1年),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含1个月),税负为20%。
2. 红利税计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完成,中登公司于卖出股票的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将应扣缴红利税数据发送给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进行代扣,中登公司规定代扣期限为31个工作日。
3. 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应事先了解相关证券知识,避免因不了解业务规则导致投资损失或者漏税等情形发生。
4. 证券公司应通过公司官网、官微、交易系统等渠道于适当位置增加常见证券知识投资者教育专栏,供投资者学习了解相关证券知识、业务规则等。
(来源:深圳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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